证券代码:300112 证券简称:万讯自控 公告编号:2012-010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五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1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76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宇晨先生主持,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1年末总股本10,744.5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7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752.12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共计5,372.25万股,
转增后股本增至16,116.75万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
年。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2012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
机构协商确定续聘费用。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 2011 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需对公司章程的下述条款进行修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44.5 万元;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6,116.75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744.5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修改为: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116.7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
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0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上海雄风自控工程有限公司100%
股权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天津市亿环自动化仪表技术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7,12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文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