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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仁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6-20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了2017年配股发行证券相关事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配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次配股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3、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4、华仁药业已按《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了明确,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度)》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期回报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5、本次配股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度)》等本次配股发行相关文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配股发行证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配股发行证券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弘   徐胜锐  姚立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