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3-073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号:(2023)辽 02 执 1002 号,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
文件。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60),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23)辽02执1002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8日作出的(2022)辽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令你公司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4、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
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5、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华
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
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
《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
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9、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10、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1、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2、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3、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4、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5、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02 民
初 3042 号。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建设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6、与安徽豪门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控股”)买卖合同纠纷
因豪门控股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克胜药业已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执行通知书》(2021)皖 1602 号执 8290 号文件。
17、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药监局”)与克胜药业行政处罚一案
江苏省药监局认为克胜药业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处字〔2021〕1 号)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克胜药业已收到上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22)苏 0106 行审 1 号。
1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
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