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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8 深市 吉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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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09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3-060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通”)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
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 95,000,000 元;

  2、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
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罚息、复利: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利息
607.11 元、罚息 15,792,879.71 元、复利 91.72 元: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至欠款
付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 9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年 10.5%的标准计算罚息:自 2022 年 2 月 2 日欠款付清之日
止、以欠付利息 607.1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5%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


  3、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军等就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的案涉全部债务对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军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孙**(前任董事长孙军之子)名下九套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琼(2019)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4127 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本案确定的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享有案涉债权范围内对以上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一套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京(2019)丰不动产证明第 0016543 号]享有抵押权,并在本案确定的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享有案涉债权范围内对以上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95,768 元,由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军等共同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的 595,768 元予以全部退还。案件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军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
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公司本金及利息都已还清,现已结案。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
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
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华
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
《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
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该笔借款转让给梅河建设后,公司已全部清偿。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4月20日,公司收到光大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该诉讼尚未结案。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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