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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8 深市 吉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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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03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3-026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证明书》案号:(2020)沪 0115 执 13209号、《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沪 0115 执 14379 号等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关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国际”)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借款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
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20)沪 0115 执 13209 号文件。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履行债务证明书》案号:(2020)沪 0115 执 13209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院执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2019)沪 0115 民初 8427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案件:关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借款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
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和解协议》。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110),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 10 时起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0 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
动。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115),经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33),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2月26日10时起至2023年2月24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经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结束,已流拍。

    进展情况: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案号:(2021)沪 0115 执 14379 号等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人参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给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目前贮存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盛添路 777 号冷
库的重量为 741942 克人参的查封。

    截至目前,该笔债务尚未偿还完毕。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公司本金及利息都已还清,目前尚欠违约金 95 万元。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
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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