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3-004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文件、《民事调解书》案号:
(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文件,本次卢忠奎先生提供的质押物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500.44 万股,如不能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约定还款,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诉讼的基本情况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近日接到现控股股东卢忠奎先生及公司董事长卢正法先生的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卢忠奎、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集团”)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文件、《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文件、《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文件、《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文件。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文件,具体内容
如下:
案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先生、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
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忠奎;
被申请人: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正法(通化双龙集团董事长、吉药控股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忠奎、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213,904.55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民事裁定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文件,具体内容
如下:
案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先生、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
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忠奎;
被申请人: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正法(通化双龙集团董事长、吉药控股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卢忠奎、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59,897.22 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民事调解书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文件
案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先生、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1 号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卢忠奎;
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正法(通化双龙集团董事长、吉药控股董事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卢忠奎应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 4700 万
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 574,444.44 元及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实际
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47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10%/360 计算),律师费150.000 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 91,849 元:上述款项中,被告卢忠奎应于本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支付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以本金 47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10%/360 计算),其余利息按每季度末月 20 日支付当期
利息(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余款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余款抵扣顺序依次为: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利息、本金。上述款项被告卢忠奎应付至海通海丰 1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专户,账号:40000230292018539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2、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意一期还
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被告卢忠奎应另行加付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
的违约金 13,397,611.11 元及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
本金 470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14%/360 计算):被告卢忠奎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支付的款项抵扣债务顺序依次为: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违约金、利息、本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卢忠奎为本案所涉《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提供的质押物 15,504,356股“ST 吉药”股票(证券代码:300108.SZ)(目前登记的股权数为 15,504,356股,实际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
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不足部分由被告卢忠奎继续清偿:如本案债权通过以物抵债程序实现的,本案所涉“*ST 吉药”股票(300108.SZ)应过户至海通海丰 1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户名:海通证券资管-工商银行-海通海丰 1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号:0899190214);
4、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提供的质押物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 万元股权(目前登记的质押股数为1750 万元股权,实际股数以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不足部分由被告卢忠奎继续清偿:
5、案件受理费 70,220.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卢忠奎、被告通
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6、各方无其他争议。
(二)《民事调解书》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文件
案件: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忠奎先生、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3)沪 0101 民初 732 号
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卢忠奎;
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正法(通化双龙集团董事长、吉药控股董事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卢忠奎应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 1,430 万
元,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的利息 169,534.44 元及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实际
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1,43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9.7%/360 计算),律师
费 50,000 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 28,910 元;上述款项中,被告卢忠奎应于本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支付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的利息(以本金 1,43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9.7%/360 计算),其余利息按每季度末月 20 日支付当期
利息(遇法定节假日的,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余款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余款抵扣顺序依次为: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利息、本金:上述款项被告卢忠奎应付至海通资管建盈海丰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户名: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盈海丰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号:31050136360000004998,开户行:建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意一期还
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被告卢忠奎应另行加付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
的违约金 4,711,452.78 元及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
1,430 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14.3%/360 计算);被告卢忠奎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支付的款项抵扣债务顺序依次为: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违约金、利息、本金;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3、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卢忠奎为本案所涉《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提供的质押物 950 万股“*ST 吉药”股票(证券代码:300108.SZ)(目前登记的股权数为 950 万股,实际股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不足部分由被告卢忠奎继续清偿:如本案债权通过以物抵债程序实现的,本案所涉“*ST 吉药”股票(300108.SZ)应过户至海通资管建盈海丰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户名:海通证券资管-建设银行-海通资管建盈海丰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号:0899256478);
4、若被告卢忠奎届期未按期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达 5 个工作日,自次日起,原告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提供的质押物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50 万元股权(目前登记的质押股数为
1,750 万元股权,实际股数以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及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调解协议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不足部分由被告卢忠奎继续清偿;
5、案件受理费 27,272.6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卢忠奎、被告通
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6、各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