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2-127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六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被申请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远大康华(北京)医药管理有限公司等。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对外披露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五等文件。
进展情况: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六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美罗医药供应有限公司的股权 700 万元/万股。
2、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30,000 万元/万股。
3、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股权 1,260 万元/万股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海通恒运达成《和解协议》。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现已流拍。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
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
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
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6、公司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被上诉人吉煤投资、原审被告吉药控股、原审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民终564号、《民事裁定书》(2022)吉民申733号。
17、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02 民初 3042 号。
18、与安徽豪门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控股”)买卖合同纠纷
因豪门控股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克胜药业已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执行通知书》(2021)皖 1602 号执 8290 号文件。
19、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药监局”)与克胜药业行政处罚一案
江苏省药监局认为克胜药业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处字〔2021〕1 号)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克胜药业已收到上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22)苏 0106 行审 1 号。
2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公司参股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因哈尔滨银行认为吉林海通已构成违约,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2022)辽 02 民初 692 号文件及哈尔滨银行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21、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国际”)借款纠纷
因平安国际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平安国际达成《和解协议》。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 执 13209 号。
22、江苏普华克胜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银行”)金融借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