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2-109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进展情况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卢忠奎先生的通知。卢忠奎先生与原控股股东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汇医药”)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做出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吉 05 民终 663号文件文件。
二、关于本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卢忠奎先生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与本草汇医药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提起诉讼。本草汇医药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2021)吉 0581 民初 3847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公司已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三、判决结果
案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卢忠奎先生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 0581 民初 3847 号
原告:卢忠奎
被告一: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有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忠奎支付股份转让款 23,256,793.80 元及违约金(以 53,256,793.80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以 23,256,793.80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4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记付);
2、被告陈有财对第一项的股份转让款 23,256,793.80 元及违约金向原告卢忠
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驳回原告卢忠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6,76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被告陈有财负担。
本草汇医药不服上述判决结果,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吉 05 民终 663 号
上诉一: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二:陈有财。
被上诉人:卢忠奎
本草汇公司、陈有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由
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陈有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 元,由陈有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甲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