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2-098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两笔诉讼的相关文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 0602 民初
1506 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 273 号文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民申 733 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浑江银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浑江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委托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 0602 民初 1506号文件及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 273 号文件。
1、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2022)吉 0602 民初 1506 号文件,主要内容为:
原告: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审理期间,经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偿还吉林浑
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980,000 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复利的诉请;
(3)若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则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要求对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2)项债权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4)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质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诉前调解费由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法律事务调解中心浑江中心下发的《调解协议书》(2022)吉企白调字第 273 号文件,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偿还吉林浑
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980,000 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复利的诉请;
(3)若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则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要求对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2)项债权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4)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质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不足清偿债务部
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5)诉前调解费由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被上诉人吉煤投资、原审被告吉药控股、原审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民终564号。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吉民申733号文件,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孙军;
被申请人: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的再审申请。
三、累计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海通恒运达成《和解协议》。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
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五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
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