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3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子公司通
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上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已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1、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下发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吉药控股持有的通化双龙100%的价值6,000,000元的股权,上述股权应得分红中的人民币45,227,918.55元直接划至本院。
2、《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3696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孙军银行存款人民币45,227,918.55元及相应利息。
(2)如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海通恒运达成《和解协议》。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
药业、普华制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近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五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近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6、公司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
投资”)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被上诉人吉煤投资、原审被
告吉药控股、原审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
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
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民终564号。
17、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保证
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司
于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02
民初 3042 号。
18、与安徽豪门国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控股”)买卖合同纠纷
因豪门控股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克
胜药业已收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执行通知书》(2021)
皖 1602 号执 8290 号文件。
19、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药监局”)与克胜药业行政
处罚一案
江苏省药监局认为克胜药业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处字〔2021〕
1 号)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受
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克胜药业已收到上述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2022)苏 0106 行审 1 号。
截至 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逾期涉及的诉讼金额
合计约为 170,032.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402.71%,详情见
下表:
和解/执行/
起诉/开庭/传 原告/ 涉及金额
序号 票/听证及收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主要诉讼请求 (万元) 案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