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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5

吉药控股: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0-016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8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2017年8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核实了激励对象名单,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上的人员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7年11月13日为授予日,
授予33名激励对象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3日。

    5、2017年11月1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6、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3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18年7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6元/股调整为4.0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万股,回购价格为4.01元/股;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85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第一条“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2018年7月16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6,014,6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根据《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拟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6元/股调整为4.01元/股。

    三、 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及回购注销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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