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吉药控股 公告编号:2017-116
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新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3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6,014,674股的
4.72%。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06元。若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要解除限售,公司业绩需满足以下指标: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4亿元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8亿元 3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是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成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 A B C D E
标准系数 1 1 1 0.8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范围和标准,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于2017年8月11日,公司完成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后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17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予以公告。
公司获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及拟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之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的安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股票种类: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三)授予日:2017年11月13日
(四)授予价格:4.06元/股
(五)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33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000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权益总 占公司当前股 (万股) 数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王德恒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3.33% 0.63% 刘龙 副总经理 200 6.67% 0.31% 张亮 董事、副总经理、 150 5.00% 0.24%董事会秘书
由克利 副总经理 150 5.00% 0.24%
辛大成 副总经理 100 3.33% 0.16%
陈强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100 3.33% 0.16%
职副总经理)
高焕武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100 3.33% 0.16%
职副总经理)
魏和江 核心骨干人员(原任 100 3.33% 0.16%
职财务总监)
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1,700 56.67% 2.67%
(共计25人)
合计 3,000 100.00% 4.72%
注:
1、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所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时,激励对象陈强、高焕武、魏和江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10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陈强、高焕武、魏和江不再担任原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选举刘龙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激励对象陈强、高焕武、魏和江仍任职于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刘龙原为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系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之一,上述三人的职务变化未对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产生影响,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亦与激励计划原有安排一致。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
(七)筹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公司权益分派对本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本次授予不涉及公司权益分派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进行的调整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