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5、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1
月13日,并同意向33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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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亚明 陈国福 康少华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