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经河北建新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51,731,068 元 人 民 币 , 实收 资 本 为 555,768,568 元 人 民币 , 实 收资 本 为
551,731,068 元人民币。 555,768,568 元人民币。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51,731,068 股 , 股 本 结 构为 普 通 股 555,768,568 股 , 股本 结 构 为普 通 股
551,731,068 股。 555,768,568 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公开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起,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36个月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不得转让;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
的 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1年之后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其它内容不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 最 近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 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 最 近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 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公司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 提供财务资助;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
…… 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第一
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第八十四条 ……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
第八十四条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
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
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工
…… 作细则执行。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