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2022 年 4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经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沧州天一化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司。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本公司后,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 立为本公司后,原沧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 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原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 原企业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 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在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位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130900000002296。 911309007502944073。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49,595,222 元 人 民 币 , 实收 资 本 为 551,731,068 元 人 民币 , 实 收资 本 为
549,595,222 元人民币。 551,731,068 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用
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
变更。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49,595,222 股 , 股 本 结 构为 普 通 股 551,731,068 股 , 股本 结 构 为普 通 股
549,595,222 股。 551,731,068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制。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联交易事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股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 ……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