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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17

龙源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应当遵守本制度,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及本制
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2.《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附件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技术”)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入/卖出)龙源技术股票,情况如下: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变动原因
 拟减持股份来源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股)
 本次变动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等)
 本次变动价格区间(元/股)
 是否存在相关承诺及具体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股)
 本次变动后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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