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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5 深市 龙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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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技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300105  证券简称:龙源技术 公告编号:临 2026-003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1月23日在烟台公司本部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以邮件方
式发出,与会董事已知悉本次会议议案并同意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人。马丽群董事、吴涌董事、刘勇董事、独立董事高建伟、赵毅、刘松源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长曲增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以举手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公司与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 BOT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马丽群女士、吴涌
先生和刘勇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重新审议公司与国能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签署的 BOT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聘任李云翔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审 议 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 年度绩效年薪兑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意将内部董事 2024 年度绩效年薪兑现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定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周一)下午 14:30 在烟台经济技
术开发区白云山路 2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集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2 日(周一)下午收市时。

  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李云翔先生简历

  李云翔先生,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经济师。历任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商务经理,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职员、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主任助理,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三级主管,国电科技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三级主管,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三级主管、国家能源博兴发电有限公司董事。任龙源技术副总经理。李云翔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纪律处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