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4 月)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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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609.82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592.002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股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东、公司、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4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工作经费。
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行上市为目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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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 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模式
成有效的激励模式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 和体系,使公司继续保持在我国电力行业燃烧控
国电力行业燃烧控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 制设备制造和研发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公司未来
导地位,为公司未来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 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础。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609.822 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51592.002 万股,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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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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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法律、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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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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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定无效。
12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