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
1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定本制度。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2 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
等):……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3 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
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限售条件的股份。
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4 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
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5 前 10 日内; 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下内容: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6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7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或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