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最新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方式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除外: 外:
…… 修订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修订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修订 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召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 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或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修订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