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章程 原章程内容 新章程内容
条款
第三 公司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于 2009 年 3 公司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于 2009 年 3 月
条 月 24 日签发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 24 日签发的《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厦
厦门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 门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
有限公司的批复》(厦外资制[2009]166 号) 限公司的批复》(厦外资制[2009]166 号)批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9 年 3 月 31 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日取得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取得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外资股东已通过二 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外资股东已通过二级
级市场减持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公司 市场减持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公司股
股份构成已不含有外资股份,经厦门市商务 份构成已不含有外资股份,经厦门市商务局
局厦商务审[2015]568 号文批准,公司不再持 厦商务审[2015]568 号文批准,公司不再持有
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在厦门市工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在厦门市市场
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3733J。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53733J。
第五 公司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公司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
条 产业区翔岳路 19 号,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 产业区翔岳路 19 号
股东大会的授权自行决定的其他经营场所
第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739.0811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304.6401 万
条 元。 元。
第十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二条 新增条款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电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电
四条 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 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集成电路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
照明灯具制造;电光源制造;灯用电器附件 造;照明器具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零
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其他电子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土地
产品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 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房地产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
第二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739.0811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0,304.6401 万股,均为
十条 普通股。
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十六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 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 第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十条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十一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