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方案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系依
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陈忠 罗斌 张瑞根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