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 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独立意见
公司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有效期
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新增 2021 年度与关联方高科华兴、浙江康鹏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认可关于新增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忠 罗斌 张瑞根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