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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拟修订制度的
修订对照表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 券;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债券;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触发前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
原文 现拟修订
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
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二)要约方式;
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事会决议同意。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规章等执行。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原文 现拟修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息披露义务。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依照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
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原文 现拟修订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