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拟修订制度的
修订对照表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文 现拟修订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8 日由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 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8 日由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
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5101090000201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101090000201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第四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增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原文 现拟修订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
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
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
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
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原文 现拟修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上市公
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
露前述情况。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前述情况。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 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原文 现拟修订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 (四)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之
积。 积。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五)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当分别实行。
(三)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 (六)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
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 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 决定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所得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新增第九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
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原文 现拟修订
(二)具有本条第三款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