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规定,针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21 年 4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登深圳分公司已出具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
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引起的股份变动
董事杨章,董事、执行总经理杨国勇股份性质变化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所致。副总经理郑培股份变动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而行权所致。
核心管理人员梁智、黄伟股份变动系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卖出所致。
核心骨干肖维洋、刘若愚等 21 人股份变动系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而行权、行权后卖出所致。
上述激励对象的期权行权行为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发生于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经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激励对象中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详细如下:
姓名 职务 交易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肖维洋 核心骨干 2021.05.10-2021.09.29 3,900 400
刘若愚 核心骨干 2021.05.26、2021.07.12 0 5,000
戴广豪 核心骨干 2021.06.02 0 800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或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未参与公司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对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