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江才、吴越、徐锐敏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