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06,555,894 元。 400,769,246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本 总 数 为
406,555,894 股,均为普通股。 400,769,24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计
…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算。),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述指标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算。),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者作为计算数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者作为计算数据;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过 5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 5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3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
超过 300 万元。 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交易仅达到前款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项。 于人民币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 5000 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的担保;
过 3000 万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通过。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通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