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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信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精准信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9    证券简称:精准信息    公告编号:2021—029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5月15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30召开。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黄自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667,335,25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7,335,255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8,660,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7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27,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7,832,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37%。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827,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4.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5.00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7,832,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4%;反对827,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827,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6.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7.00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8.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9.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615,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82,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105%;反对4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宫香基律师、胡琦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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