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1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自主行权期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届满,第一个行权期有
效期内,激励对象共自主行权 3 份。经上述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763,862,482 元增加至人民币 1,763,862,485 元,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及第十九条的相关条款内容。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说明列示如下表: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386.2485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为6,840万股,
6,840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
2 股本总额为5,13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无其他
人民币普通股1,71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种类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2万股,全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6,386.2485万股,全部为普通
部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3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有的本公司股份。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三)《公司法》及本章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规定。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议; 式做出决议;
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对外财务
(十)修改本章程; 资助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外提供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净资产10%的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的担保;
5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计总资产的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3000万元; (7)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的担保;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
(七)有关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保情形。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2)、
(3)、(5)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