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年2月25日,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6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16年2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向能 毛真福 叶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