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合同编号:EFUNDAM201581
易方达资产高新兴2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声明与承诺......6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五、委托财产......13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8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0
八、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
九、产品的原状分配......23
十、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5
十一、越权交易处理......26
十二、委托财产的估值......27
十三、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31
十四、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32
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34
十六、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7
十七、报告义务......38
十八、风险揭示......39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45
二十、清算程序......47
二十一、违约责任......5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52
二十三、其他事项......5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资产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易方达资产高新兴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5、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后,即成为本计划下的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计划财产。
6、投资组合/本组合/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易方达资产高新兴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
7、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资于“易方达资产高新兴2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1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3、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无固定期限】,可按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14、高新兴:指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8)。
15、标的股票:指本资管计划所投资的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兴”)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
16、员工持股计划:指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当事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愿意以其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委托财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人,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并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委托财产能合法用于投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资产托管人的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时,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资产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障碍;资产委托人保证享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且该等委托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合同项下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诺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不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不构成资产管理人关于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投资损失获取的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资产委托人自行选择的投资标的,由本资产委托人向管理人通知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资产委托人应保证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并愿意承担开展上述业务的全部风险。管理人在本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下进行投资。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也不对融资方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等承担责任,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
邮政编码:510530
负责人:刘双广
联系人:雷卓林
电话:020-32068888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44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肖坚
联系人: 蔡磊
联系电话: 020-85102579
传真:020-3879948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沈晓东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29号工银大厦2102室
联系人:蔡欢
联系电话:020-83786666-21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依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及时全面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同时保证该等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4)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资产委托人如需提取财产,应提前向管理人、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
《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或委托资产及其投资管理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擅自挂失、过户等任何处分,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委托资产及其投资管理形成的各类资产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管理人、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和风险免责;
(7)承担因其自身违约对管理人和/或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8)对根据其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资产委托人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除外;
(10)委托人方执行本合同的有关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电话并传真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
(11)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本合同及投资指引约定范围内对委托资产行使独立、充分的投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资产的资金清算;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