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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3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3-018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8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3-013)
    2013 年 4 月 2 日,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望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
方”)签订了《望谟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
项目”),合同金额为 6,300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
    本合同下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须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二期建
设须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乙方须得甲方批准后实施第二期建设,存在
甲方不批准实施项目第二期建设的风险。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本项目采用 BT 模式,项目前期投入资金较大,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
司的资金,项目收款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存在应收账
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项目建设完成后运行期间,甲方应对项目提供维护服务,合同履行存
在未及时修复系统故障而遭到乙方扣款的风险。
    (3)存在因公司原因不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
    (4)存在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5)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该合同对公司 2013 年度
及以后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望谟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岑英雄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
    本公司与望谟县人民政府、望谟县公安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签订不构
成关联交易。
    2、履约能力分析: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望谟县公安局,资金来源为望谟县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上述当事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望谟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服务项目合同
    2、合同签署时间:2013 年 4 月 2 日。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6,300 万元
    5、服务内容与期限、方式
    (1)服务内容:以现场实际勘测点为准,包括望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机
房及县城所在地的派出所监控室建设、60 个报警点、797 个监控点、21 个治安
卡口、3 个高点监控和各乡镇派出所监控室建设。
    (2)服务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五年。
    (3)服务方式:乙方投资承建并提供维护等服务,望谟县人民政府租用,
望谟县公安局使用和服务质量监督。
    6、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陆仟叁佰万元整(¥63,000,000.00 元),按季度分
为 20 期付款,平均每期支付¥3,150,000.00 元。工程建设期间如产生增减量,按
照双方最终核实的金额为准据实核算并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租金来源:甲方确保本服务合同租金已纳入望谟县各年度财政支出预
算,并经望谟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3)付款时间:自系统通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按
照每三个月为一期计算,每期届满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算当期租金并支
付,直至合同金额全部付清。每期的付款时间不迟于下一个月的第 15 日。
    (4)新增服务内容以甲方向乙方递交需求函为准,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限内
开通。新增服务内容如与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同,租金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用
费,如与本合同约定不同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7、计费方式和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本合同约定下项目建设完成并试运行一个月后,由甲方组
织专家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且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之日起开始计收实
际投入使用点位的租用费,直至本合同履行完毕。
    (2)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月根据系统统计数据,并结合人工统计,按实
际正常运行的点位计算相应的租用费,按每三个月结算实际产生的租用费,结算
依据以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后的数据为准。每三个月结算一次,顺延一个月
内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租金,超过时间的,加付乙方滞纳金 2‰/天。
    (3)租金计算公式:在租用期内,如致系统出现故障而影响到甲方正常使
用时,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租金并根据乙方的服务情况扣除租金,租用费用
计算公式为:(结算总价)÷(监控点总量+报警点总量+治安卡点总量)÷5 年
÷12 月÷30 天=每个点位每天的租金;若视频图像出现不清晰、花屏、停顿等任
一现象,则视为故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故障,予以免责,但必须在 15 日
内修复。
    (4)扣款计算公式为:
    ①如监控点、报警点、治安卡点出现故障,在报修后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修复的,不扣租金;7 日之内(含 7 日)修复的,按日扣除故障点位故障期间租
金(即扣除每个点位每天的租金×故障点位个数×故障天数);7 日以后(不含
7 日)未能修复的,按三倍标准扣除故障点位故障期间租金(即扣除每个点位每
天的租金×故障点位个数×故障天数×3);每季度前端故障点累计时间超过 7200
小时的,甲方将扣除该季度全部租金。
    ②如平台(含一级平台、二级平台)出现故障,在报修后 24 小时内(含 24
小时)修复的,不扣租金;超过 24 小时且在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未能修复
的,按日扣除合同款租金(每日合同款租金即中标总价÷5 年÷12 月÷30 天);
48 小时以后(不含 48 小时)未能修复的,按月扣除合同款租金(每月合同款租
金即中标总价÷5 年÷12 月)。因服务内容增减变动所产生的款项计入该期或下
期租金内进行支付。
    如因不可抗力(如暴风暴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第三方因素
(如当地村民等阻挠施工、断电断路等或者设施设备多次被盗、破坏,甲方不解
决或无法解决)无法消除导致乙方无法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修复的,甲方不应扣除
乙方费用,相应的修复工作时限应在不可抗力和第三方因素消除后开始计算。
    (5)如扣取款项数额超过该季度应付租金,则超过部分在下季度应付租金
中扣除。
    8、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依据州公易采【201302】27 号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在投标时
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本
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不按投标文件和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建设工期
    依据《望谟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任务书》之规定,本合同下项目分为
两期建设,具体如下:
    一期建设:乙方须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45 个报警点、400 个监控点、
21 个治安卡口、3 个高点监控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与机房及县城所在地的派出所
监控室建设。
    二期建设:乙方须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15 个报警点、397 个监控点
和各乡镇派出所监控室建设。乙方须得甲方批准后实施第二期建设。
    10、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为乙方的投资建设提供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保证本项目已按法
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负责落实项目租金资金来源、计划,并形成书面文件告知乙方。
    (3)本合同下所需建设的指挥中心、机房、各派出所监控室的电源及电费
由甲方负责解决。
    (4)负责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拨付租金资金。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设施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
单位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中如城管、电信、电力、给水、燃气、亮化、
绿化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前端监控点电源接入,同时配
合乙方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破路、占道、占用第三方土地等工作,乙方仅承担
道路、地面的挖掘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相关房屋的拆迁费用、土地费用
等其他占地、占道费用等。
    (8)协助乙方办理工程建设以及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9)协助乙方办理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便道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
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0)由于政策变化及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双方均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乙
方须按甲方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
供必要条件并承担必要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租金价款。
    11、乙方的义务
    (1)负责筹措本项目投资款额,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
程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
    (2)负责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因项目融资及建设引起的所有责任与义务。
    (3)负责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
    (4)乙方负责完成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通过共享平台实现望谟县城市报
警与监控系统与贵州省公安厅、黔西南州公安局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平台共享。
    (5)本合同下所需建设的报警点、监控点、治安卡口的电源及电费由乙方
负责解决。
    (6)负责保证本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7)协助甲方进行项目验收,负责编制相关验收文件。
    (8)负责对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按照要求进行移交。
    (9)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
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计入租金价款。
    (10)乙方负责对其所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
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甲方不得强令乙方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
作的有关安全规定。因乙方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
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负责将甲方现有的监控点平滑接入到乙方建设的系统中,实现摄
像机的控制、图像的监视和存储。对需将新建、原建摄像头互换调整的,乙方负
责免费拆装和维护。
    (12)乙方对项目施工和维护期间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责,因项目施工或
维护中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包括第三方人员)伤亡的由乙方全权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质保、售后服务与培训
    (1)本服务质保期为 5 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本合同
履行完毕,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设备及系统的质量及运行进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