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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19

证券代码:300098           证券简称:高新兴          公告编号:2012-047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2012 年平安阳江三期业务合作伙伴引入选型中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2-019)。
    201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
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移动”或“甲方”)签订了《平安阳江社会治安
视频监控系统三期业务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项目”),合同金额为
5,472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为项目建设完成,甲、乙双方正式签订竣工验收报告次日起 6
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是业主方和甲方合作的项目,为
满足业主方的项目需求,甲方就业务内容与乙方按照“共同投资、风险共担、业
务分成”的原则开展合作。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是由甲方统一面
向业主方按季度收取费用后,再按季度支付业务分成费至乙方进行结算。项目投
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高,项目收款时间为项目签订竣工验收报告次
日起 6 年。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的资金,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项目存在乙方未按合同条款规定完成任务的,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
失的风险。
    (3)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4、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该合同对公司 2012 年度
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负责人:关启星
    通信地址:广东省阳江市石湾北路 223 号移动通信大楼
    本公司与阳江移动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阳江移动发生的购销金额:
       年   度          购销金额(元)                占公司当年购销金额的比重
       2009                              603,241.90                              0.27%
       2010                              466,970.00                              0.23%
        2011                             682,575.88                              0.31%

    3、履约能力分析:
    本项目业主方为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阳江移动
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上述当事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
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业务合作合同
    2、合同签署时间:2012 年 10 月 18 日。
    3、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5,472 万元
    5、合作原则
    (1)本项目合作是按照甲乙双方共同面向业主方开展,不管甲方是否开展
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项目建设,乙方参与协助、支撑工作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按照财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业主方项目
财务风险,乙方有义务与甲方一起向业主方催收相关费用,甲乙双方按实收结算
业务费用。
    6、合作内容
    业主方要求的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视频
监控系统平台扩容建设、现有监控中心(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春市分局、
阳东县分局、阳西县分局、海陵区分局)显示设备扩容、高新区监控中心建设、
33 个派出所、31 个治安岗亭和 600 个视频监控点、200 个治安卡口监控点(以
下统称“监控点”,共 800 个)的接入工作,建设 GPON 数字方式的专用传输
网络及相关配套系统,提供培训服务、并负责 6 年合作期内的运营维保工作。
    甲方负责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项目传输管线建设内容,主要
设备包括分光器、OLT 及 SW;线路部分包括监控点杆件设备箱内 ONU 至县(市、
区)公安分局机房的管道和光缆。
    乙方负责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项目除传输管线外所有建设
内容,主要设备包括视频采集设备、ONU、电力设备;线路部分包括监控点杆
件设备箱内 ONU 至视频采集设备和公安局机房内部的线路。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的权利 甲方享有对乙方因软硬件迟延交付使用、运维服务缺
陷或质量有瑕疵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向乙方索取赔偿的权利以及系统集
成的售后服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结算的重要参考。
    (2)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在乙方建设完成提请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
业主方申请项目验收;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齐全的付款单据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
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的权利 如因业主方、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乙方有向甲方申请工期延后的权利。
    (2)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软硬
件设备,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方在合同期间改变对
软硬件设备唯一使用权的情况,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费用支付
    (1)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期项目是由甲方统一面向业主方按
季度收取费用后,再按季度支付业务分成至乙方的模式开展。
    (2)业务分成费从业主方签署终验通过报告次月 1 日起计算,每季度结算
一次,支付期限为 6 年。
    10、维保和索赔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软硬件设备的维保期为六年,如不能满足要求,造成业主
方正式文件投诉的,甲方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1、合作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务建设期;乙方提交开工报
告之日起 220 个日历日为业务施工期;甲、乙双方正式签订竣工验收报告次日起
6 年内,为维保期;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维保期结束之日,为甲方双方业务合
作期。
    12、项目监理
    为规范项目建设流程,根据业主方和甲方要求,乙方通过招标聘请具备相应
资质的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作为监理方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对业主方和甲
方负责。乙方按照甲方及业主方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支付监理费用。
    13、项目变更
    业务建设期间,出现业主方需求变更导致建设成本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则甲
乙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根据分成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14、合同到期或中止
    (1)合同到期 合作到期后,业主方及甲方可自行维护系统;或由乙方进行
维护,维护费用重新拟定合同明确。
    (2)合同中止 在业务建设期和业务合作期间,乙方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
目建设,视频质量单点累计达到一定数量不合格、乙方因业务分拆、被收购、与
第三方合并等原因,使得其本身或其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让,承受者的履约能力
存在下降的可能性,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甲方被禁止开展本项目,甲方为了规
避风险,可提出合同中止要求。
    15、违约责任
    在业务建设期和业务合作期间,乙方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视频质
量单点累计达到一定数量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在甲方收取业
主方费用后,不能按时支付分成费用至乙方的,超过 30 个日历日,且甲乙双方
无法协商解决的,乙方可解除合同,且甲方须赔付乙方已经投入的剩余成本。
    16、争议解决
    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
位进行质量鉴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
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个日历日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直接就该
争议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总金额为 5,472 万元,占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7.90%,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该合同对公司 2012 年度经营成
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对 2013 年及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
履行本合同而对阳江移动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与阳江移动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3、备查文件:公司与阳江移动签订的《平安阳江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三
期业务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