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4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3号》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期权授予所涉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并同意向本次确定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49.4万份股票期权。
1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巍(签字):
赵大利(签字):
潘温岳(签字):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04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