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就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
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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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巍(签字):
赵大利(签字):
潘温岳(签字):
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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