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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水产:公司章程(2023年4月28日修订)

公告日期:2023-04-29

国联水产:公司章程(2023年4月28日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董事会...... 23

  第一节董事...... 23

  第二节董事会...... 26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监事会...... 32

  第一节监事...... 32

  第二节监事会...... 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通知...... 37

  第二节公告...... 3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附则......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为:44080040000095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83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10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ZHANJIANG GUOLIANAQUATIC PRODUCT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湛江开发区平乐工业区永平南路(生产场所: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 6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8,167,25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至上,质量为本,生产优质产品,提供满意服务,为公司打造未来,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水产苗种进出口;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饲料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生物质燃料加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湛江市国通水产有限公司                144,825,600          60.344

 冠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60,873,600          25.364

 毅美投资有限公司                      9,000,000            3.750

 智基第二投资有限公司                  9,000,000            3.750

 湛江联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300,800            3.042

 深圳市南海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000,000            1.250

 (有限合伙)

 金安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1.250

 福建亲亲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1.250

              总计                    240,000,000          100.00


  全体发起人均以其在湛江国联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2008 年 4 月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816.725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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