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3 月 25 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债券;
(六)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 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证券。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当日下午 3:00。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券交易所惩戒。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