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
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