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2-033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2022 年 1 月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业务发展,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第一条 为维护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制订本章程。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由江苏金通
2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由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
灵风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913206002518345954。
91320600251834595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3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助理。 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助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
4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5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的可转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7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8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个月时间限制。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