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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股票终止上市后聘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盛运环保:关于股票终止上市后聘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42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终止上市后聘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
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请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将委托长城国瑞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的有关事宜。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近期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股票转让协议书》,委托其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0611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7 年 2 月 28 日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负责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当甲方股票终止上市时,甲方同意乙方凭本协议办理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向中国结算取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份数据、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2、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转让暂行办法》、《披露暂行办法》和本协议等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3、甲方委托乙方具体办理股票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甲方应将其所有股票予以登记、托管。
4、甲方应当在刊登股票确权公告书前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股东大会关于委托股票转让的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3)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报告。
5、保证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其股东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转让暂行办法》和《披露暂行办法》等规
定,履行首次转让前和开始转让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7、甲方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8、甲方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9、甲方披露的信息应同时经甲方董事长本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11、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乙方,并同时以书面(包括传真)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
12、甲方的信息披露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在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应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信息。
13、甲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如甲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信息与在其他市场披露的有差异,应当向乙方说明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14、当股份转让出现异常波动时,或乙方认为需向甲方查询有关问题时,甲方应如实答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15、甲方股票转让的暂停与恢复原则上由甲方向乙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乙方。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暂停、恢复转让申请。
16、甲方应按照《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甲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甲方解聘董事会秘书也应遵守《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
17、甲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信联络方式报告乙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他通讯联络方式。

18、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以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应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的托管单元上。定向法人股、发起人股等非流通股应托管在中国结算专用托管单元上。内部职工股可选择股份托管在主办券商托管单元,也可选择托管在中国结算专用托管单元上。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19、甲方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乙方提出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签署声明与承诺。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与承诺。
20、甲方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对股票转让事项的监督和查询。
2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甲方有以下权利:
甲方有权根据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要求乙方为其提供股票转让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为甲方开展股票转让业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1)当甲方股票终止上市时,乙方凭本协议代表甲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包括向中国结算取得股东名册、报送确权股票数据、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简称和代码等。
 (2)乙方在甲方股票终止上市的5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股份确权公告,2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票确权手续,在4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刊登“股票转让公告”,第45个工作日股份开始转让。
2、对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甲方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如果甲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辅导条件的,可以不予辅导。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具体办理股票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为甲方的
初始股东办理开户、股票登记并协助办理托管手续。
乙方应在甲方终止上市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通知甲方原股东办理股票重新登记手续;
 (2)公告通知甲方初始股东办理股票登记、托管手续。
4、本协议内容生效后,与甲方商定股票简称。
5、甲方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乙方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内容。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甲方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6、甲方因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份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需要股东名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股东名册。
7、乙方如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有以下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则,确定并调整甲方股票的转让方式。
2、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转让暂行办法》和《披露暂行办法》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乙方对甲方披露的文件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力。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乙方对甲方披露信息的内容不承担责任。
4、甲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乙方有权按照《转让暂行办法》、《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暂停其股份转让,向市场公告,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5、甲方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作出修改或作出澄清公告。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作出修改的,乙方可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6、乙方可依据《转让暂行办法》和《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决定,对甲方股份转让实施暂停、恢复以及终止转让,公告相关事项,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7、乙方有权锁定甲方尚不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 并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则对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6个月内,锁定相应股票。
8、对于股票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重大事项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履行《转让暂行办法》、《披露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可报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作出纪律处分。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其他当事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3、甲方逾期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就欠付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违约金。

  六、其他说明

  由于长城国瑞与公司股东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聘请长城国瑞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特说明如下:

  1、长城国瑞和我公司股东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上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虽受同一控制,但两个主体独立运营,业务和管理都相互隔离。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长城国瑞担任我公司退市挂牌主办券商不违反现行规定。

  3、公司和长城国瑞洽谈此次退市挂牌业务是基于市场化谈判,公司也进行了询价、比价工作,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况。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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