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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20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7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运环保”)于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201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3、2016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听取了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期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24人调整为120人,期权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为2,613万份。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涉及的激励对象调整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股票期权名单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定首次授予对象124名,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4名变更为120名。
    2、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上述激励对象的调整,需要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700万份变更为2,613万份。
    三、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定首次授予对象中3人在首次授予前离职,1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取消其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并对首次授予对象与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与期权数量的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