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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股份:关于与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转让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6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5


               安徽盛运机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股份”)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
与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
司将在桐庐设立桐庐盛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该项目公
司将负责桐庐 BOT 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现将合同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一、概述:
    (1)桐庐县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转让的方式实施桐庐县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处理 BOT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并授权桐庐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作为
本项目招标人;
   (2)桐庐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5 月至 2011 年 12 月对本项目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盛运股份成为此项目中
标人。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当事人:桐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由桐庐县国有资产
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桐庐县建设局管理,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注册地址
为桐庐镇富春路 178 号,法定代表人为程建军。经营范围为:对城市市政、公用
设施、道路、房地产、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上述当事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均未与本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
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期
    1.1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为 27 年(含 2 年建设期和 25 年运行期),即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38 年 12 月 31 日。如桐庐城投全县垃圾量超出设计规模,盛运
股份应追加投资新建设备厂房,确保对全县的垃圾焚烧处理,特许经营权不作调
整。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盛运股份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将本项目完好移交给桐庐城投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
    1.2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上述特许经营期经双方协商,并报政府同意后可有条件的延长(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届时另行商谈)。
    1.3 根据本协议授予盛运股份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期内,除
非盛运股份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
本协议被解除,桐庐城投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授予其他
任何一方。
    1.4 在本项目的试运行期和运营与维护期内,盛运股份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
件的规定,向桐庐城投提供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并向桐庐城投收取垃圾处理费;
同时向国家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剩余电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电价
收取电费。
     1.5 在特许经营期内,盛运股份拥有本项目的所有财产(除土地)、设备和
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基于特许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权。盛运股份可以出于为本项目
融资的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上述权利,条件是这种抵押、质押须获得桐庐城
投的书面同意并不得损害桐庐城投的权益。
     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以外,盛运股份不得为其他目的抵押、质押本项目的
上述权利。
    (二)垃圾的供应
     2.1 垃圾供应的方式
     盛运股份所需的垃圾将全部由桐庐城投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
地点、方式提供。除非征得桐庐城投同意,盛运股份不得接收非桐庐城投送达的
垃圾。
     2.2 年度垃圾供应量
     桐庐城投保证:项目二期建成前,平均每日向盛运股份提供的垃圾数量不
高于贰佰伍拾吨(250)吨;项目二期建成移交后每日向盛运股份提供的垃圾数
量不少于肆佰贰拾吨(420)吨;
     2.3 垃圾数量的计量
     桐庐城投供应的所有垃圾应按照《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管理方式、
计量方法进行管理与计量。
     2.4 垃圾质量的检测
     双方应共同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程序与方法,委托专业机构
对垃圾量进行检测和分析。
    (三)垃圾处理费
     3.1 垃圾处理费单价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二期建成前,桐庐城投应向盛运股份支付的垃圾处理
费单价为:每吨 150 元,以实际处理量结算;项目二期建成后,桐庐城投应向
盛运股份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单价为:每吨 95 元,桐庐城投向盛运股份提供垃圾
数量 420 吨/日,不足 420 吨按 420 吨结算,超过 420 吨按实际处理量结算。该
价格已包含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费。
    3.2 垃圾处理费的支付
    桐庐城投向盛运股份支付的垃圾处理费用应按《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规定的
结算方法、支付程序、支付方式进行。
   (四)发电上网
     4.1 盛运股份应使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再利用电厂的技术规范和
要求。
     4.2 桐庐城投应按照国家及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为盛运股份
销售年上网电量指标额度内的剩余电量创造便利条件;如遇国家及浙江省人民政
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4.3 年上网电量指标
本项目垃圾处理的上网电量按实际核定的垃圾处理量进行复核。
   (五)项目移交
    5.1 项目移交的日期
    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满后,盛运股份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桐庐城投。
    本项目的移交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的次日。
    5.2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期满的十二月之前,双方同意成立本项目移交小
组,负责商定项目移交的程序与范围,并处理项目移交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5.3 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前,盛运股份应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其
恢复性大修时间与内容安排应得到桐庐城投认可。恢复性大修后,盛运股份应在
桐庐城投参与下对本项目进行功能测试,经检验的功能参数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
件之《技术及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方案编制要点及要求》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违约及赔偿
    6.1 无论是项目建设期还是项目运营与维护期间,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虽
然可能存在偏差、遗漏、缺陷、不妥、延误等过失行为,但,只要这些过失行为
对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与维护并未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经双方商定并书面确
认,这些过失行为可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是这些确认不表示对存在过失的一方
任何责任的免除,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纠正、弥
补这些过失行为。
    6.2 无论本协议书有无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但,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对违约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及责任的任何减
免。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投资前景非常广阔,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垃圾发
电行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有望成为清洁电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垃圾一座发
电项目,相当于 10-20 年控制了一定区域的垃圾焚烧市场。此次桐庐 BOT 项目对
丰富公司未来的盈利模式,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五、备查文件:
    《特许经营转让协议》。




                                                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