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 文化 公告编号:2023-014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文化长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公司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及进展
案件一:关于文化长城与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嘉兴卓智”)股权转让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文化长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嘉兴卓智
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2022年6月14日、8月20日、11月29日发出《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40、2022-198、2022-275),就嘉兴卓智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进行披露。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
2、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2)粤03民申749号《民事裁定书》后,了解到如下细节:
本案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于2022年8月17日在董事群就拟披露一审判决结果进行表态,同时对判决结果进行讨论商议,时任董事长彭科润先生表示“同意披露;如果没意见,我建议股东和为贵,不上诉了,执行吧。个人意见”;独立董事李想女士代表董事许捷先生表示“同意,请披露”;独立董事李想女士表示“同意披露;支持彭总意见,股东应该以和为贵”;董事李晓光先生、独立董事钱堤先生表示“支持彭总意见”。综上,董事会对此初步作出“不上诉”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公司案件原负责人徐啸(已离职)向法院邮寄了上诉材料,2022年9月1日徐啸(已离职)向公司法务部转发其从代理律师处收到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公司经与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段锦君女士(已离职)了解,其表示当时并未授权任何人就本案向法院提交上诉,对提起上诉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安排其他的部门去筹集过诉讼费,加之公司资金确实紧张,最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案一审委托代理律师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盛裕辉律师、包希阳律师。经公司管理层决策,2022年9月5日,公司法务部通过邮件向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文化长城与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合同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撤回对律所以及律所指派律师的全部授权。
2022年11月中旬,公司法务部通过电话向法院询问获悉到案件二审裁定情况,二审裁定案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裁定书》已通过微法院向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包希阳律师送达。公司法务部经向法院咨询了解到,二审裁定书是11月3日送达,送达即案件生效;但公司法务部未收到相关裁定文书。公司法务部通过邮件向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询问要求归还公司所有案件资料,但仍未收到本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律师有无查阅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公司法务部无法获知。为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在没有确定是否确实有二审裁定的情形下,谨慎起见,公司法务部于2022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以“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3784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再审(非以不服二审裁决提起再审申请)。
直至2022年11月25日,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再审立案之《受理案件通知书》和法院退回的案件材料时,方从中发现法院所附的关于本案二审的(2022)粤03民终28425号《民事裁定书》,对此公司法务部廖咏洁通过短信联系前法律顾问负责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张志高律师求证问询案件相关材料,但未果。公司法务部把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的再审立案之《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附在法院退回的案件材料中的(2022)粤03民终28425号《民事裁定书》转达给公司证券部,及时披露了相关进展。经公司法务部再次追询后,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盛裕辉律师终于于2022年12月28日向公司法务部转送(2022)粤03民终28425号《民事裁定书》。
如前所述,因公司未缴纳二审上诉费,案件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法院未要求且公司也未提交二审授权材料,因而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仍继续送达给律师,但公司法务部与律师的工作对接和信息沟通出现断档,导致公司未准确掌握到案件的具体进展步骤和实际情况,未能及时收到二审裁定书,未能及时单独对“法院裁定本案(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事项进行公告。
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再审申请进行立案,案号为(2022)粵03民申749号。公司证券部在收到法务部转达的再审立案之《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附在法院退回的案件材料中的(2022)粤03民终28425号《民事裁定书》后,于2022年11月29日对再审立案事项进行披露,同时披露本案二审已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2022)粤03民申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文化长城的再审申请。
案件二:关于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原 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
第三人:文化长城
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6月27日发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2-145、2022-157),于2022年11月21日发出《关于诉讼仲裁等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265),就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进行披露。
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2)粤5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一公司与嘉兴卓智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法院判决公司对嘉兴卓智持有的公司 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案件的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案件二公司与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1、(2021)粤 0304 民初 37847 号《民事判决书》
2、(2022)粤 03 民终 28425 号《民事裁定书》
3、(2022)粤 03 民申 749 号《民事裁定书》
4、(2022)粤 5191 民初 273 号《民事判决书》
5、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5 日
附: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延续此前披露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
(含第三人) 执行情况 保全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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