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217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关于
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74),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4 号之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的账户为 495495182018010103002 中的资金。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
世 家 瓷 业 有 限 公 司 在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开设的账户为
495495182141000002942 中的资金。三、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
有 限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潮 州 分 行 开 设 的 账 户 为
495495182141101003047 中的资金。四、上述银行账户合共冻结限额人民币216.91 万元。五、上述银行账户续行冻结期限为 1 年。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51 民终 746 号,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上午 10 时开庭审理。
案件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157),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26998053.02 元及
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309346.88 元、罚息
136154.93 元、复利 11.46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止以
本金 2700 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
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
26998053.02 元为基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
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9028 元,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 179028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51 民终 745 号,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上午 10 时开庭审理。
案件三: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8),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51 民初 537 号,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高镭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ST 文化;证券代码:300089;协助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股票的股数在限额人民币 279333316.69 元的范围内,参考具体实施冻结措施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确定,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ST 文化;证券代码:300089;协助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股票的股数在限额人民币39167992.26 元的范围内,参考具体实施冻结措施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确定,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许高云在招商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622****88 的存款,限额人民币 131328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雷凡在广州银行森堡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622****00的存款,限额人民币 2880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彭辉在招商银行广州锦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621****33 的存款,限额人民币 576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李东英在民生银行广州珠江纺织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621****05 的存款,限额人民币 51840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林和路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120****01 的存款,限额人民币 12672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驳回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查封、扣押六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机动车及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请求。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粤
51 民初 537 号,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 时开庭审理。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含第三人)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月1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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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