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157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
第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145),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20 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司于近日收到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5191 民
初 273 号,本案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开庭审理。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 5191 民初 27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案件二:关于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粤 5102 民初 112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3 号里的部分内容披露如下: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将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查处,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尚未查处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的查处结果为依据,而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尚未查处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3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26998053.02 元及利
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利息 309346.88 元、罚息 136154.93
元、复利 11.46 元;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止以本金 2700
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
息利率另计,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 26998053.02 元
为基数,按编号为 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
二、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9028 元,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
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 179028 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案件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许高镭
上诉人: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113),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04 民初 42260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18357808.52 元及罚息(暂计
至 2021 年 8 月 9 日的罚息 700574.97 元,从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的罚息以尚欠
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6.525%的基础上上浮 50%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1)项下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50310000 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06510668000771174148)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2)项下被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8620000 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06510792000771191073)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上诉请求:(标的金额为 2423.54 元)
请求对(2021)粤 0104 民初 4226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9 日的罚息 700574.97 元改判为 698151.43 元,一审判决计算罚息多出 2423.54
元。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7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含第三人)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月1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