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153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蔡廷祥
被告:吴淡珠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119),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 民终 7919 号,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文化长城公司仅对一审判决支持的复利及律师费提出上诉。上诉人欠款未偿还,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期内拖欠正常标准利息的复利,一审计算复利仅仅以合同期内拖欠的利息 657381.28 元为基数,按照罚息标准即年利率 7.917%的标准,自
2020 年 1 月 18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非对罚息计算复利,也并非
双重处罚,故上诉人该项上诉不能成立。本案律师费是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正常费用,是上诉人违约造成被上诉人的额外损失,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予以赔偿,且未超过相关收费标准并已经实际支付和发生,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文化长城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粤 0305 执 7436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9 条、第 36 条、第 38 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 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二:关于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136),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持有被告的 484,701 股股
票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起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判决被告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对原告持有被告的 484,701 股股票解除限售;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621,725 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0304 民初
20011 号,本案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开庭审理。
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04 民初 20011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4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含第三人)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月1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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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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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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