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047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更正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工作人员笔误,现公司对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及 2022 年 3 月 25 日披露《关于公司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进行更正,更正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3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更正后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更正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3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粤民终 3367 号,本案件
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融借款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廷祥
被执行人:吴淡珠
基本情况: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披露《关
于公司诉讼进展、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02 民初 1365 号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 E 幢生产车间的房产(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的房产(限额人民币 426 万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R9609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9266.67 元)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Z6399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1 万元)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91990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民币 6 万元)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蔡廷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8088 小汽车 1 辆(限额人
民币 4 万元)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淡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 U80888 小汽车一辆(限额人
民币 4 万元)的查封。
八、冻结被申请人蔡廷祥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0
股的股权(限额人民币 10608000 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吴淡珠所持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0800 股
的股权(限额人民币 3811266.67 元)。
十、上述冻结股权期限为 3 年。
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 364
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0) 粤 5102 民初 1365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依生效法律文书履
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374266.67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48374266.67 元或查封、扣押、
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三、冻结被执行人吴淡珠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48374266. 67 元或查封、扣押、
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公司收到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 51 执 364
号之一,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吴淡珠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的房地产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年限,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吴淡珠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潮州市枫溪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吴淡珠所占份额不大,且涉及共同共有权利人析产问题,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由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或冻结,本案不具有执行处置权,本院依法向在先查封(冻结)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粵 51 执 364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1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0 时止在
京东司法拍卖平台
上变卖位于:(1)
根据法院民事调 潮州市枫溪区蔡陇
解书显示涉案金 大道长城公司 A幢
额合计 厂房(房产证号:
朱慧欣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1,117.15 调解结案 11,171,520.27元并 部分执行 2016038213)变卖
由公司承担担保 价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