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21-104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
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61),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02 民初 1365号判决:
一、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潮州
分行借款本金 23,000,000 元及 应计利息(利息计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为
670,066.67 元,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5.7%计算,自 2020 年 10 月 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 7.41%
计算);
二、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计至2020年9月20日为69,200
元,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7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5.7%计算,
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年利率 7.41%计算);
三、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发银行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四、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广发银行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诉讼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已判决,结果如下: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 民终 522 号,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44 元,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 民终 522 号里的部分内容披露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涉案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文化长城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贷款利息计算有误。其中,本金为
2300 万元的贷款,利息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计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结息日
共 6 个月,年利率为 5.7%,利息应为 655500 元;本金为 2400 万元的贷款,利
息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计日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结息日共 6 个月,年利率为
5.7%,利息应为 684000 元。经查,本案中,潮州广发银行与文化长城公司、蔡
廷祥、吴淡珠于 2020 年 3 月 2 日签订编号为(2020)汕银展字第 000001 号《人民
币贷款展期合同》。其中,对利息计算作出明确约定:涉案贷款利息按贷款展期期限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展期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按照一年 360 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21 日为付息日,一审时,文化长城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均承认其与潮州广发银行对涉案合同进行了充分协商,且上述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 号)中关于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关于借款本金为 2300 万元的贷款,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的计息天数为 184 天(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计),按年利率 5.7%计,利息应为 2300 万元*184 天*(5.7%/360)=670066.67
元。同理,关于借款本金为 2400 万元的贷款,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0 日的计息天数为 184 天(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计),按年利率 5.7%计,
利息应为 2400 万元*184 天*(5.7%/360)=699200 元,一审法院对涉案贷款利息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二: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0),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金融借贷纠纷二审已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进展情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4 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4 号的部分内容披露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许高镭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一)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庄雪彬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庄雪彬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庄雪彬的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劳人仲裁【2021】1758 号),裁决结果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庄雪彬)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21 年 2 月 7 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8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期间延
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人民币 32194.06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 61189.83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 5974.12 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期间停工工资 9410.53 元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件的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加班费和律师费。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1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60,716.63 日立案 撤诉 不适用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