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文化长城 公告编号:2021-096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关于中国银行潮州分行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1-00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5102 民初 1059号判决:
1、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26,998,053.02 元、利息 309,346.88 元,罚息 136,154.93 元,复利 11.46 元。
2、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的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3、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对文化长城上述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04 号判决: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0)粤 5102 民初 1059 号判决;本案发回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进展情况: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3 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5102 民初 1123 号里的部分内容披露如下:
本院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将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移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查处,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尚未查处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的查处结果为依据,而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犯罪嫌疑线索尚未查处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一)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条款,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解禁申请,解禁原告所持限售股中的 100000 股(截
至具状日每股收盘价为 5.68 元,100000 股总价值计为 568000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后附表格披露。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
附: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额(万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诉讼判决 判决情况及财产保
元) 执行情况 全措施等情况
翡翠教育及其 2019 年 8 月
文化长城 原股东、核心 股权转让纠纷 1 撤诉 不适用
160,716.63 日立案
管理团队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御景投资 文化长城 股权转让纠纷 撤诉结案 不适用 不适用
合伙企业(有限 454.9
合伙)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变
卖通知书》(2019)
粤 0304 执 20015
号,获悉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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